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推动文化产业加快发展、跨越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聚焦发展重点
(一)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深入实施文化建设工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文化凝聚力、引领力,为南通争当苏中新一轮发展“领头雁”、建设长三角北翼经济中心、开创“两个率先”新局面提供坚强的文化支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激发文化创造活力,力争到2016年全市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到2018年超过6%,成为我市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
(二)坚持聚焦重点、战略突破,完善文化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在财税、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实施有针对性的引导和扶持,改造提升传统业态,大力发展新兴业态,积极推进业态创新,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健全现代文化市场,培育各类企业主体,推进重大项目、重点园区和特色基地建设,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
二、培育市场主体,健全市场体系
(三)发挥国有文化企业骨干作用。深化国有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形成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和文化企业特点的经营机制;组建报业、广电传媒集团,实行宣传与经营“两分离”,提高导向把控、资本运作和市场经营能力;鼓励其他国有资本投资文化产业,使国有文化资源在发展产业、繁荣市场方面发挥主导作用。
(四)鼓励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发展。放宽准入限制、降低进入门槛,引导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投资文化产业,允许参与对外出版、网络出版,允许以控股形式参与国有影视制作机构、文艺院团改制经营。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享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支持各种形式小微文化企业发展,鼓励走“专、精、特、新”路子,激发全民创业热情和文化创造活力。加强和改进对非公有制文化企业的服务管理,引导其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五)支持文化领军企业做优做强。建立“南通文化产业示范企业”年度发布制度,发挥其在各领域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对综合实力排名领先(前十强)的文化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其年度新增财税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有实力、有条件的文化企业兼并重组,打造一批规模型、龙头型领军企业和企业集团。
(六)促进创意设计服务加快发展。支持各行各业加大创意设计投入,提升产品、服务的文化内涵和附加价值。引导纺织服装、建筑装潢、家具装饰等行业的领军企业将创意设计环节从主业分离,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意设计企业,为全行业和全社会提供服务;对分离设立的创意设计服务企业,自工商注册起3年内,以其对地方财力新增的贡献额度为基数,按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30%的比例由同级财政给予奖励。
(七)加强现代文化市场体系建设。鼓励文化企业不断丰富和创新文化产品与服务,推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加快培育产权、版权、技术、信息、人才和装备等要素市场,支持打造综合性、专项性、区域性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交易平台,办好重点文化产权交易机构。鼓励兴办各类文化经纪公司,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中介机构。发展和规范影视传媒、图书报刊、演艺娱乐、文化经纪、艺术培训、艺术品交易等专业市场,大力发展专门从事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和电影、演艺院线等现代流通文化企业。
三、实施项目带动,推动产业集聚
(八)狠抓文化产业重大项目。坚持市场导向,编制投资目录,围绕培育和打造核心产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开发建设一批重大文化产业项目,形成新的发展优势。本地注册企业新上文化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同级财政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国内外知名文化企业来通设立地区总部或投资重大项目的,享受我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扶持政策。对具有显著示范效应和产业拉动作用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重点支持。建立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督查考核制度,明确目标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定期督查推进,年终考核奖励。
(九)推进文化产业园区建设。遵循“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创新引领”的原则,建设一批重点园区和特色基地,提高文化产业集聚度。建立重点园区(基地)认定制度,实行动态管理。支持园区(基地)规范化建设,建成市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基础建设、项目资助和贷款贴息。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在吸引项目落户、集聚企业入驻和提供便利服务上给予更多的优惠扶持。
(十)强化园区建设用地保障。根据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发展需要,将文化产业基础设施、标志性文化工程和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市年度用地计划统筹考虑、优先安排,在重大项目用地服务上提供重点保障。按照节约集约利用原则,妥善处理好文化产业园区建设和商业土地开发的关系。对重点扶持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有文化企业投资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控规的前提下,使用原划拨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经有关方面审核新的功能满足消防、安全、环保、交通、停车等要求后,由市经营性用地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可以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转增国家资本。
(十一)盘活用好存量社会资源。鼓励各地结合旧城老镇改造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建设文化产业集聚区,支持企业利用闲置的工业厂房、仓储设施和历史建筑兴办文化创意项目。利用上述存量房地资源转型兴办文化产业,对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有利于产业升级和城市功能优化,同时又符合消防、环保、交通等规范要求的,经批准允许在原用地范围内新建部分配套设施,以满足转型发展的功能要求。
四、促进自主创新,增强发展活力
(十二)鼓励原创文化项目研发和艺术精品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电视台主要频道、省级以上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原创动漫产品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贴2万元;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每集补贴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原创舞台艺术精品获省级以上政府一、二等奖项且市场演出50场次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等中央部委22个常设性文艺奖项的原创作品,给予等额配套奖励。对市场前景好、带动效应强、贡献率大的重点原创文化项目和舞台艺术精品,经论证认定,可采取专项拨款、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先期资助。
(十三)鼓励开发利用非遗和文博资源。对利用市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产业化开发的,启动初期可给予贷款贴息扶持;年应税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其上缴税收地方留成的30%给予奖励。鼓励生产性保护的非遗项目传承人和工艺美术大师带徒传艺,经考核认定,每培养一名市级、省级、国家级非遗项目传承人或工艺美术大师,分别按1万元、2万元、5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国有博物馆在做好公益服务的前提下,充分运用馆藏文物等资源开发衍生产品,发展创意产业,经市财政核定,其经营增收部分可全额留用。
(十四)支持核心技术研发和重大技术改造。对文化企业通过验收的省、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文化企业获得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经费资助,获得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的按省级科技经费资助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对文化企业实施的重大技术改造,按省市规定给予贷款贴息、项目补助、研发补助和后期奖励等扶持。对承担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省重大产业化转化任务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配套资助。
(十五)培育新兴文化创意业态。鼓励文化企业在与科技、金融、旅游、体育、信息、物流等产业融合中不断创新产业业态。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的文化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国家税法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50%加计扣除。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批,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六)加强文化领军人才的引进培养。鼓励各地加强与国内外高校、研究机构和知名企业的交流合作,着力引进一批优秀创意人才和创业团队。对引进的高端文化产业人才,参照市“江海英才计划”和省“双创计划”等人才发展政策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对文化产业领军型人才,按照科技领军人才相关政策予以优惠照顾。加大人才培训力度,优先推荐领军型人才和文化名人参加境外培训,给予相应的培训经费补贴。推动文化企业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以及金融机构、各类基金开展战略合作,实施成果转化,形成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资”合作新机制。
(十七)推动文化企业“走出去”。加强文化产业投资贸易推介,组织文化企业参加各类知名文化展会,对展位费给予50%的补助。鼓励演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化精品奖项的优秀剧目,市外商业演出分别按1、2、3万元/场给予场租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奖项的大型舞台剧赴国外演出,按5万元/场给予补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文化企业“走出去”演出以及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片等,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免税、退税政策。
(十八)引导和培育文化消费。支持文化企业投资兴建更多适合群众需求的文化消费场所。建立面向大众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推介机制,扩大政府文化资助和文化采购。鼓励引进高雅艺术精品和优秀艺术作品,对社会效果好、群众满意度高的,给予引进机构和演出场所适当奖励或补助。落实文化惠民措施,对商业演出、电影放映安排一定数量低价场次或优惠门票,实施场次或门票补贴。
五、完善投入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十九)加大财政扶持投入。设立文化产业专项引导资金,利用相关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统称“专项资金”),统筹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市财政从今年起每年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并随市本级财力增长逐步提高。文化产业引导资金,主要用于引导和支持文化产业重点园区(基地)、重点市场、重点项目建设,扶持和奖励示范企业、原创产品和艺术精品。相关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服务业引导、产业振兴以及外经贸、人才、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支持文化人才引进培养,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支持特色文化旅游、演艺娱乐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的开发建设。
(二十)引导创业投资进入。逐年安排部分专项资金,支持国有文化企业和重点产业园区建设文化产业融资平台,鼓励国有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文化创意企业和文化产业项目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文化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公益性文化艺术基金,企业和个人通过经省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公益性文化艺术基金向文化事业的捐赠支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根据国家规定税前列支。
(二十一)鼓励文化企业多渠道融资。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通过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及中期票据等方式直接融资。文化企业发行中长期债券(包含中小企业集合债)和中期票据的,按实际融资金额的0.2%给予一次性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文化企业在境内外上市的,按照市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企业上市若干政策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十二)鼓励创新信贷服务和保险服务。支持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机构探索实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及其他非抵押类贷款新模式,对文化自主创新产品或服务出口所需贷款重点支持,实行贷款利率优惠政策。鼓励金融创新,积极筹建文化支行和文化小额贷款公司。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文化产业需要的保险产品,对经常性或重大演艺活动、艺术品经营、展览会、文化产品或服务出口等实行保费费率优惠。
六、优化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三)加强文化产业品牌建设。支持文化企业创建优质品牌,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产品及服务,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加强文化产品著名商标、品牌的保护工作,定期编制和发布全市文化产业著名商标名录。
(二十四)加强文化知识产权保护。支持建设区域性版权资源信息和版权交易中心。鼓励文化企业将自主创新形成的成果及时申请、注册版权(著作权)、专利权等相关权利。对属于本市文化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领域作品的权利登记,专项资金给予资助;文化企业申请专利的费用,市专利申请资助资金可给予支持。
(二十五)支持举办文化会展活动。鼓励文化企业和产业园区积极与国内外合作,举办有利于文化企业交流和文化产品交易,有利于扩大我市文化产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文化会展活动。对在我市举办的重大文化会展活动,专项资金视其具体规模和实际影响,以资助、补贴、奖励等方式给予扶持。
(二十六)加大扶持政策落实力度。宣传、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发改、经信、科技、财政、税务、国土、规划、建设、商务、人社等职能部门,要在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统筹下,密切配合,加强宣传,精心指导,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协同推进文化产业发展。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关奖励补助需要明确具体条件和操作程序的,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除新设立企业外,奖励补助最高不超过企业同期对地方的财税贡献。同一项目同时符合我市相关扶持政策的,从高不重复。市本级企业的奖励由市专项资金安排;对区级企业的奖励,由市和各区(含通州区、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南通滨海园区)分担,分担比例参照我市现行促进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意见执行。
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设立或扩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所设立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少于500万元。